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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车召回从“规定”升级为“条例”

2月初,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,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。近日有消息称,该《条例》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,今年内将出台。

2011年,我国汽车召回82次,召回总数首次突破180万辆。但与同期美国召回390万辆汽车的数字相比,还有不小的差距。

汽车产品的质量事关每一个消费者的生命安全,作为全球第一大汽车产销国,我国理应拥有更完善的汽车消费保护制度,以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。更加严厉的汽车召回制度,无疑是一条好消息。

汽车召回制度由“规定”升级为“条例”从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务院法规,势必对整个汽车产业产生重大的影响。

与现行的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》相比《条例》对违法者的惩罚明显更为严厉。比如,按照目前现行的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》,生产者对缺陷汽车产品不实施主动召回,最高仅面临3万元的罚款;而《条例》一旦实施,生产者不主动召回问题产品,将被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%以上10%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。货值金额是指以货币计算的生产、销售等经营产品和货物的总价值,由此可见《条例》的处罚力度有多大。

英国经济学家哈耶克说过,坏的制度会让人作恶,好的制度能让坏人从良。我们希望,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汽车召回“严法”能尽快实施,同时尽快出台汽车“三包”规定,完善落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体系,对汽车产业的消费的未来必将产生更积极的影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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